憲政主義、“社會契約”及“歸屬商議”的雙向關係

克萊夫.凱斯勒

 

獨立迄今,馬來亞以及隨後的馬來西亞成為實踐某個雄心勃勃計劃。這個後殖民國家必須服膺於本質上相互矛盾的目標:一方面,它是個工具,竭盡現代條件的可能性,以實現20世紀排他性的馬來民族主義的未竟夢想;另一方面,它也必須面對現代,多元文化的社會,發現自己不容易說服,哄騙,甚至精巧誘導後者,加以接受單元化的馬來霸權。儘管人口多數為馬來人,馬來西亞毫無疑問是多元的,惟在獨立後,一些人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,大膽地扭曲詮釋獨立憲法,以致這個現代國家機關已公然地走上“馬來中心”,甚至馬來霸權的道路。對於馬來西亞的文化能源,社會生命力及經濟動力而言,這個族群國家的多元性是一個巨大的優勢及祝福,但對於那些心生悔恨,同時掌握馬來西亞“國家計劃”的馬來民族主義者而言,這個特質卻是負擔及詛咒,阻礙和擾亂著,馬來民族實現其歷史使命。

 

馬來西亞近期來面對各項政治難關,包括新浮現的“宗教,世俗主義和國家機關問題”。這些難題的根源深植在它們自身的歷史當中。儘管獨立至今50年,馬來西亞的國家性質,以及其遭政治“扭曲”的文化及宗教基礎,仍然是備受爭議的概念。其含義永遠要回顧1957年獨立憲法,以及其所隱含的族群間“社會契約”的意義及時下狀態。就這個課題而言,政府與其對手之間所產生的衝突,類似於2個農夫之間的糾紛,一個強壯,一個弱小,強者不斷強調自己尊重雙方毗鄰的土地界限,並且施壓要求弱者認可邊界的神聖性;不過在夜裡,強者卻總是偷偷的把疆界地標外移,擴大自己的土地,以致兩者的強弱愈來愈懸殊。

 

當權者,或許在更多的情況下,“核心團體”不時為他們自己的利益,再提出一些主張,迫使政府就強硬馬來穆斯所關注的課題,採取更激進的立場。不過,有歷史知識和視野清楚的觀察者都會發現,這些主張實際並站不住腳。他們定時的宣告,憲法和“社會契約”可謂“銘刻於石”,是永恆的;如今已毫不可改變。或說“獨立世代”的後來者,都不能夠改寫它。不過這種講法根本是錯誤。過去曾有變異,而且未來也會如此。那些尋求改變的人,正是那些堅持改變是不可能的政治人物。他們繼續致力給自己所關注的課題帶來變化,同時卻宣稱改變原則上是不可行的,概念上是錯誤的,實踐上更是不能達致的。

 

舉例而言,在21世紀初葉,馬來語的官方地位以及民眾對它的立場很清楚。它受認可為團結的語言,以及“跨族群”國家共同的文化基礎。但馬來語卻式微,早失去憲法所提供的地位,同時遠離“獨立時代”所同意和設想的情況。1967年重大的逆轉;經過1970年和1980年代的大幅發展後,1990年代卻出現大倒退,由於馬哈迪對全球化的誤解,硬是將馬來主要教學媒介語改為英語。他忽略,在共同和統一的國家語言基礎上,雙語和多語主義的可能,而且是必要的。同樣的,他也忘記,若要充分掌握以及認識自己的“所在”,其中一項必要條件就是嚴謹的掌握外國語言所蘊含的知識。另一方面,大部分的馬來西亞人(尤其理應成為楷模的主要領導人)卻操著一口破爛的英語及馬來語,以及嚇人的羅惹(rojak)語言,隨意的參雜使用英語和馬來語!

 

除了語言外,就如一些評論者所指出,一些“馬來權益”延續實施的時間,也遠比憲法1970年新經濟政策所設想的還要長。有權有勢的人如今甚至叫嚷要永久延長這些特殊權利,或至少要延續至獨立100年。即2057年之時,有些人據實地指出,在這些領域的努力,不但超越相關憲法條款所委託和要求的範圍,甚至儹越他們所容許的界限。

 

可是,就“宗教與國家狀態”問題而言,其實已有許多變化。這項問題早有協議,同時也蘊含在1957年憲法當中。當馬來地位萎縮,脫離1957年憲法的設定之際,“馬來人特權”卻被擴張和放大,遠遠超過當初同意及設想的情況;就國家機關的“世俗性質”,以及回教作為公共,官方和象徵性國家宗教地位而言,它們已出現大逆轉,一種漸進而且累積式的顛覆。這些年來,當初預計的事物如今完全被否定和置之一旁。正是那些在其他領域堅持憲法,宣稱原則和事實上都必須維持永恆不變的人,在否定和破壞這些原則。

 

宗教和國家現狀的顛覆並不是意外或者突然的事情,也不是一夕或者轉眼之間發生,這種顛覆來自50年堅決而冷酷地打擊憲法協議或其現狀的戰役。這場戰鬥從1957年獨立後開始,並且持續不怠,而且在泛馬回教黨(PMIP,回教黨前身)在1959年首次拿下丹州政權後,更加激化。泛馬回教黨持續否定本屬的“世俗”和普遍現代的“宗教與國家現狀”,力圖否定其正當性並推翻之。

 

這場戰役是慢長的鬥爭,其中有持續不間斷的努力,其效應不但是漸進的,還有特定的轉折點,或者“大躍進的時刻”:回教黨首次拿下州政權,就是這樣的時刻之一;另一個關鍵點在1969年,當時回教黨囊獲跟巫統一樣多的馬來選票,以致打亂巫統的陣腳,使巫統與其領導的統治聯盟以及國家政權無法抵擋基層的索求---無論是馬來人或非馬來人;回教黨隨後投入巫統和國陣的懷抱,跟著在1970年和1980年代,由於國際情勢的發展,尤其1967年中東戰爭和1979年伊朗革命,新的超越政黨回教政治因此崛起;此後,進入馬哈迪掌政,並與安華結盟,1980年代政府推展一系列新的回教政策,包括1988年修改憲法1211A)條款。

 

另一方面,回教黨年輕的“回教法本位”活躍分子在1980年中葉,成功從“元老”手中奪取該黨掌控權,並在1990年代獲得重大進展,一舉拿下吉蘭丹州政權;緊接著“烈火莫熄年代”,馬哈迪地對回教黨的回教國倡議採取先發製人,將國家政治重心進一步推向回教境地和議程;如今,聯邦法院對莉娜喬案件下判,更否認和駁斥馬來西亞是以“世俗國”性質立國的歷史理解和事實。政府接受這樣的結果,標誌50年的漫長鬥爭的結束,推翻1957年“宗教和社會協議”或“現狀”的努力大功告成。

 

新的康莊大道在召喚,而路牌清楚指著“回教法”,對於那些傾向回教者,這肯定是好消息,不過,另一條成為“獨立”的50年舊路也無疑來到盡頭。

 

這裡的問題出於對憲法理解的改變。社會的存在和繼續運作,需要特定而且有力的基本共識。這種共識或許來自憲法,又或“社會契約”。這種基本共識的道德基礎將通過法庭,公共政治和日常生活,持續被確認及更新。可是,在受到重新確認之餘,這些共識不斷獲得保存及維繫,也被重新檢討及修改,繼續受到整修和換新。這些原則及價值仍透過這樣的方式,來贏取和維持人們的效忠,以便繼續成為重要的現實,而不至於淪為無關緊要的歷史遺跡。

 

它們不能變成一些古老的咒文或標語,相反的,在一個國家內,它們必須是眾公民的活生生且“銘刻在心的習慣”

 

如果一部憲法被認為,只是“聖潔國民和公民”的基本文件,或者國家凝集的基礎,則它可以大致維持不變。不過,人們如何看待它,以及如何解讀內容,卻是持續演變的過程即使他經常是不容易被察覺。這個變化不但無可避免,也是正當的,重點是,我們不能夠拒絕變化,不論是克努特國王/民粹主權的召喚,或者文化優越性,都無法扭轉歷史的浪潮。需要被挑戰和拒斥的,不是改變本身,而是扭化改變的做法。壓制改變的主張尤其應該受到挑戰。這種禁制表面上是一視同仁的,但實際上卻是選擇性的,而且往往服務於一己或一黨之利。

 

權勢者選擇性的排斥異己,因此暗地裡堅持和推動自己樂於見到的變化,同時抗拒自己所喜歡的改變。這些掌權者逃避的問題,無法提出一致和可信的論據以公開說服公眾,或者舉行辯論。相反地,他們劃下範圍和脫離歷史地強調,所有的改變都是不可能,不論實況如何,或者一個人有什麼想法,過去的魔掌無情的牢控現在和未來。我們必須承認和肯定改變,而非排斥,或者有選擇的召喚和允許其發生。唯有如此,我們才能妥當的管理這些變異,發揮它的正面效應,謹慎和智慧地開拓其適當性及可持續的部分......

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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